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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验厂禁止强制劳动程序文件

来源:瑞祺作者:瑞祺咨询发布时间:2012/10/28 8:24:43

 

SA8000要求: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工厂原则:
公司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公司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作为雇佣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公司若采用招工代理的方式时而招工代理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则视为公司的制造商使用了强迫劳动。


SA8000验厂实施细则:

1、为配合原则二的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属于以二、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SA8000发展办公室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有关政策,如《公司依法用工公开声明书》、《劳动合同》、《警卫人员岗位职责》、《警卫人员自律守则》,并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


2、为配合原则二的实施,公司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通知书》、《自愿加班声明书》,并监督各生产部门的执行效果,各生产部门必须贯彻实施。

3、为配合原则二的实施,各分厂厂部负责将《公司依法用工公开声明书》张贴上墙,让所有职工皆知晓。


4、为配合原则二的实施,由门卫警卫室严格按照《警卫人员岗位职责》、《警卫人员自律守则》的规定执行,不得强行搜身,不得侵犯职工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