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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3/EC 压力容器指令PED

来源:瑞祺作者:瑞祺咨询发布时间:2012/8/24 9:04:53

 

20025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

PED1997529日通过,自19991129日起生效,到20025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5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依据欧洲共同体1997529日发布之压力设备指令(97/23/EC)规定各会员国应于199911日以前订定法律配合该指令,并于19991129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缓冲期订于2002529(电磁兼容性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5年底,低电压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6年底)压力设备200261日起所有输欧产品均需符合欧市相关安全规定并黏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洲共同市场。

 

新的市场规则(New Approach) 排除贸易障碍,让货物自由流通是欧洲单一市场的基础,为此,欧洲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指令以规范各种和安全健康相关的产品。藉由欧盟一体适用的法规以取代原来各国的相关产品法规。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